老人將財產(chǎn)贈與子女后,若子女不贍養(yǎng),能否變更自己的意愿,將財產(chǎn)改贈給照顧扶助自己的鄰居朋友?盡到贍養(yǎng)義務的鄰居朋友是否有權獲贈部分遺產(chǎn)?11月21日,北京市昌平區(qū)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遺贈糾紛的案例,以案說法。

遺囑中寫明贈與款項由鄰居和女兒繼承

新京報記者了解到,于老漢與妻子婚后育有一兒一女,分別為小新、小菲,小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妻子于2021年去世,于老漢有一鄰居何先生,常常為于老漢和女兒小菲提供照顧和幫助,多次陪伴就醫(yī)并墊付費用。

2017年,于老漢、小新和案外人共同簽訂一份關于房屋出售所得收入的分配協(xié)議。于老漢分得447.6萬元,留出一部分自用份額后,將剩余330萬元贈與小新與小菲,錢款交由小新保管,要求小新對小菲進行妥善照顧。

2022年4月至8月,于老漢與兒子小新發(fā)生多次矛盾,于老漢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訴至法院,要求小新返還330萬元。2022年11月,于老漢去世后,該案最終裁定終結訴訟。后經(jīng)小新申請,法院綜合考量其監(jiān)護能力、家庭關系等情況,指定小新為小菲的監(jiān)護人。

此外,在2022年8月,于老漢曾訂立一份遺囑,稱兒子小新不贍養(yǎng)自己,自己的330萬元被其騙走,已通過訴訟向小新進行主張,該筆款項由何先生和女兒小菲繼承,作為二人的生活費和女兒治療費。

后何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繼承于老漢的遺產(chǎn)330萬元。庭審中,小新辯稱330萬元不屬于于老漢遺產(chǎn),與何先生無關。

法院:支持撤銷對兒子的贈與
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該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:一是330萬元款項的性質;二是何先生是否應繼承于老漢的全部遺產(chǎn)。

關于爭議焦點一,于老漢、小新和案外人2017年簽訂的協(xié)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應屬合法有效。該協(xié)議明確約定房款中的330萬元屬于于老漢的應得款,交由小新和小菲使用,故330萬元應視為于老漢對小新和小菲的贈與。于老漢生前曾將小新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錢款,且小新未對于老漢履行全面的贍養(yǎng)義務,侵犯了于老漢的合法權益,故何先生持于老漢所書遺囑要求撤銷對小新的贈與,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(jù),法院予以支持。

在贈與兒女的330萬元中,于老漢僅要求撤銷對小新的贈與,而于老漢對小菲的贈與款項則不應撤銷。該筆款項系為滿足小新、小菲二人今后生活所需,考慮到小菲的身體情況,法院酌情確定小菲享有70%的份額,小新享有30%的份額即99萬元。于老漢在2022年8月訂立的遺囑中,所處分的330萬元中包括了小菲的財產(chǎn),此部分內容應屬無效,其處分的99萬元屬于于老漢的遺產(chǎn)。

關于爭議焦點二,按照于老漢本人意愿,其遺產(chǎn)用于何先生、小菲的生活和治療,應由何先生及小菲二人繼承,考慮小菲的身體情況、于老漢晚年對其女兒的掛懷,法院酌情確定由何先生繼承款項30%的份額即29.7萬元,小菲繼承70%的份額。經(jīng)核算,330萬元款項中,小菲共計享有300.3萬元,由小新代為保管,供小菲日常生活及就醫(yī),小新應將剩余款項29.7萬元交與何先生。

另外,小新作為監(jiān)護人應當積極履行監(jiān)護人的職責,最大程度尊重小菲真實意愿,保護小菲的人身、財產(chǎn)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。如其不履行監(jiān)護職責或者侵害小菲合法權益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

最終,昌平法院判決小新支付何先生29.7萬元。一審判決后,雙方當事人提起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目前,該案現(xiàn)已生效。

法官: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

法官提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條規(guī)定,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:(一)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;(二)對贈與人有扶養(yǎng)義務而不履行;(三)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。贈與人的撤銷權,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。當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(yǎng)義務而不履行,受贈人有扶養(yǎng)能力卻不向贈與人履行,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。

這種扶養(yǎng)義務不僅包括對長輩的贍養(yǎng),如本案中小新對于老漢的贍養(yǎng)義務,還有夫妻等同輩之間的照顧義務、以及對晚輩的撫養(yǎng)義務、約定扶養(yǎng)義務等。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(guī)定,繼承開始后,按照法定繼承辦理;有遺囑的,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;有遺贈扶養(yǎng)協(xié)議的,按照協(xié)議辦理。

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,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。如果義務能夠履行,而繼承人、受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,經(jīng)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請求,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(chǎn)的權利,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,接受遺產(chǎn)。

法官表示,本案中,在小菲無贍養(yǎng)能力、小新不履行贍養(yǎng)義務的情況下,何先生作為于老漢的鄰居,在于老漢暮年階段,對于老漢進行了較多的照顧、幫助。于老漢將其部分財產(chǎn)遺贈給何先生,雙方之間的睦鄰友好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何先生陪伴于老漢就醫(yī)、對其晚年生活予以幫助的行為,更是體現(xiàn)了誠信、友善等價值準則,應當予以鼓勵和弘揚。

(文中人物為化名)

新京報記者 吳淋姝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